绝当后果绝当后果是指当户发生绝当行为对典当双方当事人的影响。通常表现为两种后果,其中针对典当行的后果往往由典当法律确认之。1.对当户的影响绝当后,典当行的资金所有权转移至当户,当户不必向典当行支付当金息及相应费用,因为典当双方的义务关系已经就此终止。2.对典当行的影响绝当后,当户的当物所有权可能转移至典当行,典当行不应向当户收取当金及相应费用,因为典当双方的义务关系已经就此终止。
绝当有即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行为,导致当物所有权转移或依法由典当行予以处置。此时原当票失效。中国香港《当押商条例》*17条*山款明确指出:“除本条例及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当押物品如在当押商货出任何款项的日期起计4个农历月届满时仍未被赎回,则成为当押商的财产。”这里是说,绝当后当票当然失效。闽台《当铺业管理规则》*20条*2款亦有类似规定:“满期后5日仍得取赎或付清更新质当,途期不取或不付者当铺业将原物变卖。”此处同样表明,当票失效于绝当发生之时。
当票是贷人主体特定的合同即能够与当户订立当票形式典当合同或称有权向当户出具当票的经营主体,只能是依法设立的典当行。在我国,原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3条*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共和国公**》和本办法设立的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5条*2款又规定: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11条则规定:“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经济贸易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由此可见,典当交易中的债权人即人必须是经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典当业务、持有各级颁发的相应许可证的融资机构,否则不得办理典当业务。而当票中的人则是不特定的,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包括天津典当行在内,大家不去回收翡翠,其实是有原因的。主要呢是有几下几个原因。
1、对翡翠师要求高
我们常说,黄金有价玉无价。所以呢,对于任何一个做翡翠回
收的机构来说。对翡翠师的基础知识要求是非常高的。你既要对翡翠的知识有比较深入的了解,还要对整个翡翠市场价格行情有很好的、精准的把握。而很多的天津翡翠回收机构,并不具备这样的翡翠师。
2、回收的非常不容易二次出售
在天津的翡翠回收机构回收了一块翡翠之后,其实,是非常不容易出手的,就拿天津典当行来说吧,他首先是金融机构,他要的是资金流转能力。
而你今天的翡翠,他回收了翡翠,就会质押资金。如果长时间回收的翡翠,不能出手的话。对于天津市典当行来说,不是说你是否能够获取多少翡翠的销售利润。
而资金的占压昂贵成本可能造成他不会,反而会赔钱。这也是为什么,在天津的很多典当行都不愿意开展翡翠的典当抵押和回收业务的主要原因。
3、回收翡翠的客户心理承受落差大
很多消费者,在当初购买翡翠的时候,价格是非常昂贵的。当他们拿到典当行去进行回收的时候,典当行的翡翠师,结合二手市场上边的行情给客户报价的时候,**出了客户的心理承受空间。
所以,很多客户也不愿意以很低的价格。把翡翠进行回收那在天津典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