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票成立当票是合同的一种。按照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的角度,合同可划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的合同,如雇佣合同。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如寄存合同从典当过程来看,当票作为典当合同,显然属于实践合同,即典当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实际的交付行为、表现为互相交付标的物,分别为当户交付当物和典当行交付,由此进入以物换钱的典当交易程序,否则典当合同不成立。这表明,当票的成立以典当标的物的转移为标志。一方面是当物占有权转移至典当行;:另一方面是资金使用权转移至当户。至于典当双方在当票上签字盖章,仅为当票成立的形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
混合计收即实行按日计收与按月计收相结合的方式,表现为当期短则按日计收,当期长则按月计收。如原当期限一个月(30日),提前26日贱当,实际典当4日,于是典当行按5日计收息费;而若提前24日赎当,实际典当6日,则典当行按一个月计收息费。这种方式比较多见。目前我国典当业便实行这种混合计收方式。如原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34条*4款规定:“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由此可见,倘若当期**过5日的,则应当按一个月计收息费(三)逾期赎当期当指当期届满后或在当期属满后的一定宽限期内,典当双方终止典当交易的行为。逾期当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当宽限和典当行如何计收当金及相应费用。
美国《印*安那州典当法》规定:设立典当行必须建有仓库,否则不准开业。闽台《当铺业管理规则》*5条规定:“申请经营当铺业者,应有固定之营业场所,并具有防火隔离的设备,面积12平方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或水泥砖造,门窗铁造之储藏货物库房。”我国原《典当业管理办法*4条*2款规定:经营典当业,应当“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原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条*3款也规定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的其他设施。”这里的安全设施和其他设施,便可理解为用于当物保管的库房硬件在典当实践中,典当行一般都依法建立自己的当物保管设施。这既是典当设施之类。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典当行有效履行当物保管法定义务的必要基础和条件。典当融资以物换钱的特点,决定典当行在占有当户交付的当物期间,必须负起妥善保管当物的责任。其重要性在于:一是当户赎当时,应当完璧归赵,向当户返还完整良好之当物:二是当户绝当时,应当力争以完整良好之当物顺利受偿;三是作为典当行收取当户保管费用的一种必要劳务付出。对此,原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39条*3款明确规定:“典当行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闽台《当铺业管理规则》*5条*2款也规定:“当铺业除应具有前项之设备外,并须对货物之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潮等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马来西亚(1972年当商法令)》*2)条*1款则规定:“每位礼申当商须有如物主一般的认真、谨慎和小心的去保管典当物品。”由此可见,妥善管理当物是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之**和地区的典当立法,对于典当行在当物保管过程中因主观上的过错面未履行义务的行为,都明确规定应由典当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典当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则规定免除典当行的责任。
当票是贷人主体特定的合同即能够与当户订立当票形式典当合同或称有权向当户出具当票的经营主体,只能是依法设立的典当行。在我国,原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3条*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共和国公**》和本办法设立的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5条*2款又规定: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11条则规定:“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经济贸易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由此可见,典当交易中的债权人即人必须是经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典当业务、持有各级颁发的相应许可证的融资机构,否则不得办理典当业务。而当票中的人则是不特定的,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